


1. 学校应根据公安部颁布的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建立详实的消防档案。档案内容包括:
1)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
2) 学校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3) 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4) 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5) 消防安全制度;
6) 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7) 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8) 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9) 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10)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11)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12) 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13) 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14) 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15) 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16) 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17) 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18)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19) 火灾情况记录;
20) 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2. 学校消防档案的建立和管理由校保卫科负责。必须设专人负责建档、补充资料、更改资料、查找资料、保管档案。
3. 学校应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档案应全面、准确、详实反映本校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4. 消防档案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情况收集、整理、归类至消防档案中。
广东广雅中学保卫科
2005年9月









